目 次
前言 II
1 范围 1
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
3 术语和定义 1
4 命名规则 2
5 要求 2
6 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和复查 3
7 检验规则 4
8 标识 4
9 包装、运输、储存 5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请注意: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,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银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贵州省银产业协会、贵州省标准化院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贵银 标准银制品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贵银标准银制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命名规则、要求、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和复查、检验规则、标识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贵银标准银制品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4806.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/T 11886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伏尔哈特法
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/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
GB/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
GB/T 17832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钾容量法(电位滴定法) GB/T 18043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
GB/T 18996 银合金首饰中含银量的测定 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(电位滴定法) GB/T 28020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
GB/T 28021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光谱法GB 28480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
GB/T 33541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QB/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 贵银 标准银制品
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使用银及其合金为主要原料生产的,或者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并拥有版权
(作品登记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)的银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,具有贵州特色的银制品,包括但不限于银条、银元宝、银币、银钞、银章、银摆件、银首饰等产品。
3.2 纯度
银制品银的最低质量含量,以银的质量含量千分数计量。
3.3 纯度标识
用于识别制品银纯度的标识。纯度标识采用印记或标签进行标注,表示方法:银、Ag或S和纯度千分数的组合,例如:银925,Ag925,S925。
3.4 印记
打印或刻印在银制品上的永久性标识。
4 命名规则
应按照GB 11887的规定执行,包括纯度、材质和制品名称。
5 要求
5.1 原料
应采用925以上纯度的银及其合金作为生产原料。
5.2 银制品银纯度
银纯度以最低值表示,不应有负公差,详见表1。
表1 银制品银纯度要求
纯度千分数最小值/‰ | 纯度的其它表示方法 |
925 | — |
990 | 足银 |
999 | 足银 |
注1:配件材料的纯度应与主体一致。因强度和弹性的需要,配件材料的银含量不应低于925‰ 。 注2:表中纯度不包含焊料。 |
5.3 有害物质限量
银制品中所含有元素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,与人体接触的银饰所含有害元素铅、镉应符合表2 的规定,其他有害元素应符合GB 28480的规定;与食品接触的银制品所含有害元素应符合GB 4806.9的规定。
表2 与人体接触的银饰所含有害元素铅、镉含量的最大限量
元素 | 限量(mg/kg) |
铅 | 800 |
镉 | 80 |
5.4 质量允差
以质量结算的银制品,应测量质量,质量允差应符合QB/T 1690的规定。
5.5 工艺质量
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表面清洁,无变形,尖角处光滑;
b) 图案纹样自然美观、布局合理、线条清晰;
c) 如果有焊接,焊接应稳固,无焊疤、焊点、跑焊、焊隙、虚焊、漏焊等缺陷;
d) 如果有镶嵌,镶嵌应端正、平服,牢固,定位均匀、对称、合理;
e) 如果有弹性配件,应牢固可靠。
6 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和复查
6.1 检验项目
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和检验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,如果供需双方有协议,应按协议执行。
表3 检验项目及要求
序号 | 检验项目 | 取样数量 | 检验方法 | 仲裁检验方法 |
1 | 银纯度 | 3 | GB/T 18043、GB/T 17832、GB/T 18996 或GB/T 11886 | GB/T 17832 |
2 | 有害物质限量 | 3 | GB/T 28020、GB/T 28021 | 同检验方法 |
3 | 质量允差a | 逐件 | QB/T 1690 | 同检验方法 |
4 |
工艺质量b |
逐件 |
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进行,检测台表面照度不低于600 lx,检验人员眼部距样品约1 m左右,检验人员以目光进行检验,按5.5的要求进行评定。 |
同检验方法 |
a以质量结算的银制品,应测量质量。 b如果有镶嵌,应逐件检测,按GB/T 16552和GB/T 16553的规定执行。 |
6.2 判定原则和复查
应按GB/T 33541的规定执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交货检验
交货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3中序号3、4的规定,如果供需双方有协议,应按协议执行。
7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供货方对制品质量控制的检验;
b) 需求方提出要求,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;
c) 第三方要求的检验。
7.3 不合格处理
7.3.1 银制品银纯度不合格时,该批银制品全部报废。
7.3.2 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银制品应重新逐一测量,重新标写。
7.3.3 工艺质量不合格时,该批银制品应逐一检验,不合格应返工或报废。
8 标识
8.1 标签
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制品名称、质量、产品标准、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者名称地址或经营者名称地址。每一件产品都应有标识,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a) 制品名称;
b) 生产企业(或经销商)的名称和地址;
c) 合格证明;
d) 执行标准;
e) 银纯度;
f) 银质量(以质量结算的银制品)。
8.2 印记
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 厂家代号或商标、品牌名称等能代表公司的文字、图案等;
b) 材料名称与纯度。材料名称应以中文标注,同时也可以“中文+英文或元素符号”的形式标注, 主体和配件纯度的标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注:因产品过于细小未标注印记的,应在标签中加入印记标注内容。
8.3 其他标识
8.3.1 印记和标签未标注的内容,生产厂家或经营者认为有必要明示的,可以其他标识物形式标注, 如检验报告、说明书、使用(佩戴)注意事项等。
8.3.2 对于因使用(佩戴)不当易引起产品本身损坏的,应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,以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加以明示。
9 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9.1 外包装应使用硬质材料,内包装应使用软质材料(或按合同要求执行),防止互相磨擦和氧化。包装标志应符合 GB/T 191 规定。
9.2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,防止重压、碰撞、受潮和腐蚀。
9.3 储存环境应干燥、无腐蚀、无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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