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次
前言 II
1 范围 1
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
3 术语和定义 1
4 命名规则 2
5 要求 2
6 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及复查 4
7 检验规则 4
8 标识 5
9 包装、运输、储存 5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请注意: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,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银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贵州省银产业协会、贵州省标准化院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贵银 精品级银饰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贵银精品级银饰的术语和定义、命名规则、要求、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和复查、检验规则、标识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贵银精品级银饰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11886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伏尔哈特法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/T 11888 首饰 指环尺寸 定义、测量和命名GB/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
GB/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
GB/T 17832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钾容量法(电位滴定法) GB/T 18043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
GB/T 18996 银合金首饰中含银量的测定 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(电位滴定法) GB/T 28020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
GB/T 28021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光谱法GB 28480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
GB/T 33541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GB/T 38162 高含量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ICP差减法QB/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
QB/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
3 术语和定义
QB/T 1689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 贵银 精品级银饰
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使用银及其合金为主要原料生产的,或者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并拥有版权
(作品登记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)的银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,具有贵州特色的的首饰。
3.2 纯度
银饰银的最低质量含量,以银的质量含量千分数计量。
3.3 纯度标识
用于识别银饰纯度的标识。纯度标识采用印记或标签进行标注,表示方法:银、Ag或S和纯度千分数的组合,例如:银990,Ag990,S990。
3.4 印记
打印或刻印在银饰上的永久性标识。
4 命名规则
应按照GB 11887的规定执行,包括纯度、材质和饰品名称。
5 要求
5.1 原料
应采用990以上纯度的银及其合金作为生产原料。
5.2 银饰银纯度
银纯度以最低值表示,不应有负公差,详见表1。
表1 银饰银纯度要求
纯度千分数最小值/‰ | 纯度的其它表示方法 |
990 | 足银 |
999 | 足银 |
999.9 | 足银 |
注1:配件材料的纯度应与主体一致。因强度和弹性的需要,配件材料的银含量不应低于925‰ 。 注2:表中纯度不包含焊料。 |
5.3 有害物质限量
银饰中所含有元素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,银饰所含有害元素铅、镉应符合表2的规定,其他有害元素应符合GB 28480的规定。
表2 银饰所含有害元素铅、镉含量的最大限量
元素 | 限量(mg/kg) |
铅 | 0 |
镉 | 40 |
5.4 质量允差
应符合QB/T 1690的规定。
5.5 工艺质量
5.5.1 基本要求
5.5.1.1 银饰生产过程不应有电镀工艺。
5.5.1.2 整体造型应符合设计图纸(实物样品)要求,主题突出,立体感强。
5.5.1.3 图案纹样形象自然,布局合理,线条清晰。
5.5.1.4 表面光洁,无砂眼、无裂痕、无夹杂,边棱尖角处应光滑,无毛刺,不扎、不刮。
5.5.1.5 掐丝流畅自然,填丝均匀平整。
5.5.1.6 镶石牢固、周正、平服、不碎裂。硬镶齿应清楚均匀,抱爪长短与宝石相称,定位对称、合理;齿口高低适当。
5.5.1.7 浇铸件表面光洁,无砂眼,无裂痕,无明显缺陷。
5.5.1.8 焊接牢固,无虚焊、漏焊及明显焊疤。
5.5.1.9 錾刻花纹自然,整体平整,层次分明。
5.5.1.10 银蓝色泽协调,薄厚均匀,不崩蓝,不惊蓝。
5.5.1.11 弹性配件应灵活、有力、牢固可靠。
5.5.1.12 表面处理色泽一致,光亮无水渍。
5.5.2 附加要求
5.5.2.1 戒指(指环)
指环圈口圆正,活口指环搭口吻合、妥帖。固定式,尺寸应按GB/T 11888的规定执行或者合同要求执行。
5.5.2.2 耳饰
对称设计的耳饰应左右对称。插针类,插针长短一致,夹头稳固,针尖略钝。
5.5.2.3 挂坠
挂鼻部位恰当,重心合适。
5.5.2.4 链(项链、手链、脚链等)
链身基本垂直,链颗(链节)大小均匀、活络。连接口(钩)与链身搭配合理、协调。
5.5.2.5 手镯
镯身平直、圆整,簧口紧密、灵活、开启方便。用于手镯的压舌,因强度和弹性需要而降低纯度时, 其突出部分不应长于8 mm,隐藏部分不应长于3 mm。
注:银饰因款式、品种不同,不一定涉及基本要求的全部内容,但应符合相关项目的要求。属于常规品种的银饰还应符合附加要求。
6 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及复查
6.1 检验项目
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和检验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,如果供需双方有协议,应按协议执行。
表3 检验项目及要求
序号 | 检验项目 | 取样数量 | 检验方法 | 仲裁检验方法 |
1 |
银纯度 |
3 |
GB/T 38162、GB/T 18996、GB/T 18043、GB/T 17832 或GB/T 11886 | GB/T 17832、 GB/T 38162 |
2 | 有害物质限量 | 3 | GB/T 28020、GB/T 28021 | 同检验方法 |
3 | 质量允差 | 逐件 | QB/T 1690 | 同检验方法 |
4 |
工艺质量a |
逐件 |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进行,检测台表面照度不低于600 lx,检验人员眼部距样品约1 m左右,检验人员以目光进行检验,按5.5的 要求进行评定。 |
同检验方法 |
a如果有镶嵌,应逐件检测,按GB/T 16552和GB/T 16553的规定执行。 |
6.2 判定原则和复查
应按GB/T 33541的规定执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交货检验
交货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3中序号3、4的规定,如果供需双方有协议,应按协议执行。
7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供货方对制品质量控制的检验;
b) 需求方提出要求,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;
c) 第三方要求的检验。
7.3 不合格处理
7.3.1 银饰银纯度不合格时,该批银饰全部报废。
7.3.2 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银饰应重新逐一测量,重新标写。
7.3.3 工艺质量不合格时,该批银饰应逐一检验,不合格应返工或报废。
8 标识
8.1 标签
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制品名称、质量、产品标准、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者名称地址或经营者名称地址。每一件产品都应有标识,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a) 制品名称;
b) 生产企业(或经销商)的名称和地址;
c) 合格证明;
d) 执行标准;
e) 银纯度;
f) 银质量(以质量结算的银制品)。
8.2 印记
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 厂家代号或商标、品牌名称等能代表公司的文字、图案等;
b) 材料名称与纯度。材料名称应以中文标注,同时也可以“中文+英文或元素符号”的形式标注, 主体和配件纯度的标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注:因产品过于细小未标注印记的,应在标签中加入印记标注内容。
8.3 其他标识
8.3.1 印记和标签未标注的内容,生产厂家或经营者认为有必要明示的,可以其他标识物形式标注, 如检验报告、说明书、使用(佩戴)注意事项等。
8.3.2 对于因使用(佩戴)不当易引起产品本身损坏的,应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,以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加以明示。
9 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9.1 外包装应使用硬质材料,内包装应使用软质材料(或按合同要求执行),防止互相摩擦和氧化。包装标志应符合 GB/T 191 规定。
9.2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,防止重压、碰撞、受潮和腐蚀。
9.3 储存环境应干燥、无腐蚀、无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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