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次
前言 II
1 范围 1
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
3 术语和定义 1
4 要求 2
5 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及复查 3
6 检验规则 4
7 标识 4
8 包装、运输、储存 5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请注意: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,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银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贵州省银产业协会、贵州省标准化院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贵银 食品级银器具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贵银食品级银器具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和复查、检验规则、标识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贵银食品级银器具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4806.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/T 11886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伏尔哈特法
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/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
GB/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
GB/T 17832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钾容量法(电位滴定法) GB/T 18043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
GB/T 18996 银合金首饰中含银量的测定 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(电位滴定法) GB/T 28020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
GB/T 28021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光谱法GB 28480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
GB/T 33541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GB/T 38162 高含量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ICP差减法QB/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 贵银 食品级银器具
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使用银及其合金为主要原料生产的,或者在贵州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并拥有版权
(作品登记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)的银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,具有贵州特色的银器具(以下简称银器),包括银壶、银杯和银质餐具,也包括装饰性凹形餐具。
3.2 银质餐具
用于盛装、分割、夹持固体食物或饮料的主要成分为银的餐具。如银勺、银刀、银叉、银筷子、银盘、银碗等。
3.3 装饰性凹形餐具
不用于装食物和饮料的凹形产品,也包括内表面不明显可见的凹形产品。例如:洗指碗、刀叉台、餐巾环、茶碟、杯垫、调味品架。
3.4 纯度
银器银的最低质量含量,以银的质量含量千分数计量。
3.5 毛刺
在成型物品边缘形成的多余的薄金属片。
3.6 印记
打印或刻印在银器上的永久性标识。
4 要求
4.1 原料
应采用999以上纯度的银及其合金作为生产原料。
4.2 材料要求
4.2.1 银器的纯度以最低值表示,不应有负公差,详见表 1。
表1 银制品银纯度要求
纯度千分数最小值/‰ | 纯度的其它表示方法 |
999 | 足银 |
999.9 | 足银 |
注1:配件材料的纯度应与主体一致。因强度和弹性的需要,配件材料的银含量不应低于925‰ 。 注2:表中纯度不包含焊料。 |
4.2.2 印记应包含材料名称及纯度、生产厂家标志。
4.2.3 镍释放量应符合 GB 11887 的规定。
4.2.4 银器表面不应电镀。
4.2.5 有害元素
银器所含有元素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,银器所含有害元素铅、镉应符合表2的规定,其他有害元素应符合GB 28480和GB 4806.9的规定。
表2 银器所含有害元素铅、镉含量的最大限量
元素 | 限量(mg/kg) |
铅 | 0 |
镉 | 40 |
4.3 工艺要求
4.3.1 整体造型美观、自然,主题突出。
4.3.2 表面光洁,无砂眼、无裂痕、无夹杂,边棱尖角处应光滑,无毛刺,不扎、不刮。
4.3.3 除特意设计外,银器应具有基本平直和对称的特征。
4.3.4 一批相同的产品,在尺寸和外形上应无明显的差异。
4.3.5 餐桌刀具随垫板旋转时应保持平衡,手柄应重于刀片。
4.4 质量允差
以质量结算的银器,应测量质量,质量允差应符合QB/T 1690的规定。
5 检验方法、判定原则及复查
5.1 检验项目
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和检验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,如果供需双方有协议,应按协议执行。
表3 检验项目及要求
序号 |
检验项目 | 取样数 量 |
检验方法 |
仲裁检验方法 |
1 |
银器纯度 |
3 |
GB/T 18043、GB/T 38162 、GB/T 17832、GB/T 18996 或GB/T 11886 | GB/T 17832、 GB/T 38162 |
2 | 有害物质限量 | 3 | GB/T 28020、GB/T 28021 | 同检验方法 |
3 | 质量允差a | 逐件 | QB/T 1690 | 同检验方法 |
4 |
工艺要求b |
逐件 |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进行,检测台表面照度不低于600 lx,检验人员眼部距样品约1 m左右,检验人员以目光进行检验,按5.5的要求进行评定。 |
同检验方法 |
a以质量结算的银制品,应测量质量。 b如果有镶嵌,应逐件检测,按GB/T 16552和GB/T 16553的规定执行。 |
5.2 判定原则及复查
应按GB/T 33541的规定执行。
6 检验规则
6.1 交货检验
交货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3中序号3、4的规定,如果供需双方有协议,应按协议执行。
6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供货方对制品质量控制的检验;
b) 需求方提出要求,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;
c) 第三方要求的检验。
6.3 不合格处理
6.3.1 银器银纯度不合格时,该批银器全部报废。
6.3.2 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银器应重新逐一测量,重新标写。
6.3.3 工艺质量不合格时,该批银器应逐一检验,不合格应返工或报废。
7 标识
7.1 标签
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制品名称、质量、产品标准、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者名称地址或经营者名称地址。每一件产品都应有标识,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a) 制品名称;
b) 生产企业(或经销商)的名称和地址;
c) 合格证明;
d) 执行标准;
e) 银纯度;
f) 银质量(以质量结算的银制品)。
7.2 印记
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 厂家代号或商标、品牌名称等能代表公司的文字、图案等;
b) 材料名称与纯度。材料名称应以中文标注,同时也可以“中文+英文或元素符号”的形式标注, 主体和配件纯度的标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注:因产品过于细小未标注印记的,应在标签中加入印记标注内容。
7.3 其他标识
7.3.1 印记和标签未标注的内容,生产厂家或经营者认为有必要明示的,可以其他标识物形式标注, 如检验报告、说明书、使用(佩戴)注意事项等。
7.3.2 对于因使用(佩戴)不当易引起产品本身损坏的,应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,以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加以明示。
8 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8.1 外包装应使用硬质材料,内包装应使用软质材料(或按合同要求执行),防止互相磨擦和氧化。包装标志应符合 GB/T 191 规定。
8.2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,防止重压、碰撞、受潮和腐蚀。
8.3 储存环境应干燥、无腐蚀、无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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